第167章 抛尸原则 (第2/2页)
白恩是专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,因此和她解释起来也比较方便快捷。
童洁毕竟还要和他们一起面对很多的案件,所以现在就和她解释清楚,她心中的疑问也就会少很多。
想要解释大多数凶手进行抛尸的原则,那就得从凶手犯罪时候的心理活动来进行逐一分析了。
在大多数的谋杀案件当中,凶手处理尸体的方式一般都是进行碎尸处理。
而林友虽然并没有被碎尸,但是因为其死亡原因非常特殊,所以这种对尸体进行特殊处理的方式,从犯罪心理上,和碎尸是类似的。
在每十起有掩盖事实真相行为的杀人案中,碎尸案就有大约两起。
其实和大多数人常理当中的认知不同,很多人固有印象当中所谓的“杀人犯通常采用碎尸的方式掩盖罪行”这种想法,是完完全全错误的。
杀人碎尸的本质是——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后,再对尸体进行分尸或毁尸的行为。
其目的有掩盖罪行,毁灭证据,便于隐匿抛尸的自保性动机,也有出于报复泄愤的情绪性动机。
那么,自保性动机和情绪性动机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?
在碎尸当中,最常见的就是自保性动机。
出于这一动机的碎尸,占到了碎尸案件当中的大多数。
而碎尸常伴随着移尸,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抛尸。
这是因为犯罪人与第一犯罪现场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,他要通过这个行为去斩断这种关联,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。
反过来,碎尸,是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关系,斩断这种关联,加大被害人身份确定的难度,从而达到心理舒适点。
也就是说,杀人碎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,在心理层面有分尸转移案发现场的不得已性。
然后就是情绪性动机。
部分案例的犯罪人,在碎尸时带有明显的泄愤心理。
而这一部分凶手,往往是大家印象当中的变态杀人犯,这一类的罪犯往往伴随着或多或少的心理疾病。
因变态心理而杀人碎尸,占比少但是容易出现连环杀手,表现为在同一地区、同一段时间内接连作案,而且受害人特点、作案手段类似,分类言之,主要有两种:代偿式杀人碎尸和针对性报复式杀人碎尸。
这两种的共同特点在于碎尸行为不以逃避法律制裁为主要动机,碎尸充当了一种“标记行为”——碎尸虽然费时费力,在凶手看来却是非做不可的。
因为通过将受害人碎尸,凶手可以获得情绪上最大化的满足感,而代偿式的杀人碎尸,更是部分连环杀手的主要行为模式。
基于以上的两种动机,一般来说,凶手在杀人抛尸的时候都会遵循这一些固定的共同特点,而这些共同特点大多数是来自于凶手对侦查的躲避和自我保护。
而凶手在进行作案以及处理尸体的时候,有以下的一些共同特点。
首先,凶手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是遵循着共同特征的。
在大多数碎尸案当中,熟人作案的概率是远超过随机作案的概率。
在十起案件当中,一般就有六七为熟人作案。
碎尸案凶手之所以碎尸,是为了隐藏受害人身份,因此他们对受害人头部的处理就是将其抛得越远越好,因为他们大多数认为头部对凸显死者身份的作用最大。这就是为什么抛尸一般都是头和身体分开抛,真正的目的就是给警方制造无头案,逃避追查。